一、成都一間房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與肖鴻昌、成都肖鴻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原告:成都一間房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簡稱一間房咨詢公司);
被告:肖鴻昌;
被告:成都肖鴻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肖鴻昌網絡公司)。
一間房咨詢公司系一間房小高層(鋼筋軟件)廣聯達鋼筋軟件實戰教程、一間房小高層(土建工程)預算編制實戰教程等網絡視頻課程的作者和著作權人。肖鴻昌及肖鴻昌網絡公司未經一間房咨詢公司許可,共同通過淘寶網店、百度云盤有償向不特定公眾提供一間房咨詢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網絡視頻課程,獲利豐厚。法院認為,肖鴻昌及肖鴻昌網絡公司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肖鴻昌賠償一間房咨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萬元;肖鴻昌網絡公司在上述賠償金額中70萬元范圍內,與肖鴻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點評】本案中,原告一間房咨詢公司向法院舉示了被告肖鴻昌網絡公司在淘寶網、百度云盤等網絡空間的銷售記錄、后臺點擊量等證據,證明被告的侵權獲利遠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故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被告肖鴻昌、肖鴻昌網絡公司的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知識產權維權訴訟中,要重視證據收集,固定相關證據,積極舉示有效證據,才可以通過訴訟使權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
二、四川金石東方新材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與四川蘭晨管業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原告:四川金石東方新材料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石東方公司);
被告:四川蘭晨管業有限公司(簡稱蘭晨管業公司);
被告:昆山通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昆山通塑公司)。
金石東方公司系第200820064740.1號“金屬增強螺旋波紋管的制造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金石東方公司發現蘭晨管業公司在其鋼帶波紋管生產線設備即被訴侵權產品中使用了上述專利技術,該設備的制造商為昆山通塑公司。法院認為,金石東方公司系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其專利權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經現場勘驗,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經金石東方公司許可,制造了被訴侵權產品,法院最終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并賠償金石東方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
【點評】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鋼帶波紋管生產線設備屬于大型設備,成本相對較高,如果權利人采取自行購買并公證的方式取證,成本較高。本案權利人金石東方公司在維權訴訟中,及時申請法院現場勘驗,對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進行比對,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同時有效的固定了侵權事實。因此,企業在訴訟中,要提高訴訟能力,充分、正當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宜賓市農業科學院、四川省宜賓市宜字頭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原告:宜賓市農業科學院(簡稱宜賓農科院);
原告:四川省宜賓市宜字頭種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宜賓種業公司);
被告:四川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簡稱隆平高科公司);
宜賓農科院系“宜香1A”植物新品種權人,宜賓種業公司系宜賓農科院被授權人,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的品種權人,宜香305系采用宜香1A與FUR305組配而成。2011年3月1日,宜賓農科院授權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種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權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賓種業公司在市場上兩次分別購買了“宜香305”水稻種子,該“宜香305”水稻種子的生產日期分別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法院認為,“宜香305”授權品種來源于“宜香1A”,盡管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品種權人,但其為了商業目的生產“宜香305”,也需經得“宜香1A”品種權人許可。隆平高科公司獲得在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有效期為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在授權有效期期滿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再生產“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應當重新獲得授權。隆平高科公司未經宜賓農科院許可,使用“宜香1A”配種“宜香305”并用于銷售,構成侵權,法院判決隆平高科公司賠償宜賓種業公司50萬元。
【點評】四川作為農業大省,也是種子大省,植物新品種保護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方面。宜賓種業公司和隆平高科公司同為種子公司,分別是不同種子的品種權人,在育種行業各自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隆平高科公司在授權期結束后仍使用授權期購買的種子育種導致侵權。因此,企業若想在一個行業有長遠發展,僅埋頭本行業的技術鉆研是不夠的,還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識,否則可能會因為一時不慎導致侵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資中縣文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黃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黃老五公司);
被告:資中縣文德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文德公司)。
黃老五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營產品系酥糖系列產品,包括花生酥、米花酥等,公司生產的酥糖系列產品先后獲得“四川特產食品”“四川名牌產品”等榮譽稱號,“黃老五”商標被評為“四川省著名商標”。黃老五公司生產的黃老五酥糖系列產品,包括袋裝花生酥、袋裝黑芝麻酥、散裝花生酥、喜糖裝花生酥四款產品的裝潢,均由黃老五公司委托專業設計公司設計,具有顯著的整體形象和統一、鮮明的裝潢設計特征。文德公司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中使用了與黃老五公司產品極為近似的裝潢設計,造成普通消費者難以區別。法院認為,文德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使用了黃老五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且銷售的地域范圍也與黃老五產品重合,客觀上會產生使相關公眾混淆商品來源的后果,故文德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基于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判決文德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黃老五公司損失30萬元。
【點評】積極創新、誠信經營才是企業生存之本。黃老五公司是我省知名企業,在產品開發推廣、商標注冊保護、包裝裝潢設計等方面都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并取得了可喜成果。文德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升產品知名度,培育品牌,開拓自有市場,而不應采取山寨、模仿、搭便車等方式來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取一時的利潤。否則不僅會因侵權承擔較重的民事責任,還會失去企業信譽。
五、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有限公司與四川省蒙頂山大眾茶業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葉青茶業有限公司(簡稱竹葉青公司)
被告:四川省蒙頂山大眾茶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蒙頂山公司)
竹葉青公司對“碧潭飄雪”及“新碧潭飄雪”注冊商標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上述商標核準使用商品包括茶葉等。蒙頂山公司經授權取得“新飄碧”“雪潭”商標的使用權,該公司將上述兩商標在茶葉包裝上組合使用,其中“新飄碧”商標在“雪潭”商標正上方位,該商標組合文字從右到左字形及讀音為“新碧潭飄雪”。法院認為,蒙頂山公司經“新飄碧”“雪潭”商標權人許可使用“新飄碧”“雪潭”商標,但對其應依法規范使用,在與他人商標可能引起混淆時,應進行合理避讓,在竹葉青公司長期使用的“碧潭飄雪”及“新碧潭飄雪”商標已享有一定聲譽的情況下,蒙頂山公司將“新飄碧”“雪潭”商標組合使用,容易造成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其商標組合的使用不受法律的保護。法院判決蒙頂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竹葉青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2146元。
【點評】蒙頂山公司雖然擁有“新飄碧”和“雪潭”兩枚商標的使用權,但該公司在使用過程中,違反商標法的規定,超出核準范圍使用商標,其行為侵犯了竹葉青公司的合法權益,導致侵權。企業在市場經營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規范、合理行使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否則有可能會構成侵權。
六、北京初見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悅游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原告:北京初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初見科技公司);
被告:成都悅游無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成都悅游科技公司);
2016年9月1日,北京初見科技公司與成都悅游科技公司簽訂了《手機網游聯合發行合作協議》,約定北京初見科技公司提供合作游戲“亂轟三國志”,由成都悅游科技公司進行渠道開拓,完成合作游戲的多渠道上線發行。至2016年12月,成都悅游科技公司開始拖欠分配收益。2017年4月1日,北京初見科技公司停止了合作游戲的充值功能。法院認為,成都悅游科技公司拖欠支付相關收益,構成違約。北京初見科技公司在未收取到相關收益的情形下停止了合作游戲的充值功能系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行為。成都悅游科技公司在收到北京初見科技公司催款函后仍未支付相關款項,北京初見科技公司有權解除合作協議。法院判決,確認北京初見科技公司與成都悅游科技公司的合作協議解除,成都悅游科技公司向北京初見科技公司支付收益、違約金共計270余萬元。
【點評】完全履行原則是現代契約精神的核心內容之一,成都悅游科技公司不按合同約定向北京初見科技公司支付收益,不僅導致合同被解除,還導致其需向合同相對方北京初見科技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自行承擔因為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產生的損失。本案提示市場主體,在合同擬定過程中,應注意細化合同條款,避免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約定不明產生糾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遵守合同約定,及時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避免因違約承擔法律責任;在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時,應積極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七、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四川先鋒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
原告: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野馬汽車公司);
被告: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簡稱福特中國公司);
被告:四川先鋒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先鋒汽車公司)。
野馬汽車公司是國內知名汽車制造商,是“野馬及圖”“野馬汽車”“野馬”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經野馬汽車公司的長期宣傳和廣泛使用,上述商標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福特中國公司為外國法人福特汽車公司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先鋒汽車公司與福特中國公司是代理銷售關系。福特中國公司在微信公眾號宣傳圖片上、百度推廣關鍵詞上、網頁搜索鏈接關鍵詞上以及在《汽車雜志》廣告宣傳文章中使用“野馬”進行宣傳和推廣,先鋒汽車公司在網站宣傳和產品展示過程中也大量使用“野馬”商標對其汽車商品進行宣傳。法院認為,福特中國公司和先鋒汽車公司的行為,使野馬汽車公司與其注冊商標之間的聯系被割裂,野馬汽車公司在先注冊商標的基本識別功能被損害,構成侵權。法院判決,福特中國汽車公司、先鋒汽車公司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分別賠償野馬汽車公司100萬元和30萬元。
【點評】野馬汽車公司是我省名優民營企業,福特中國公司是國際著名車企福特汽車公司在我國的全資子公司,在福特中國公司使用“野馬”進行宣傳和推廣時,野馬汽車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迅速反應,及時訴訟,積極取證舉證,最終使企業的知識產權得到法律保護,制止了侵權行為并獲得了賠償。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治理企業,依法保護企業,是企業站起來,走出去的必經之路。
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時間: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