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助推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典型民商事案例
目 錄
案例1:重慶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資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2:廣西柳州正菱集團及53家關聯企業合并重整案
案例3:江蘇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案例4: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梅園華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5:江蘇鎮江市丹徒區寶堰鎮前隍村委會與鎮江山水灣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案例6:陜西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與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7:北京易車互動廣告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新意互動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
案例8:浙江嘉興桐鄉法院上線“活查封”管理應用,實現動產保全“數智化”
案例9:廣東廣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決,促進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兌現
案例10:北京、江蘇、浙江、廣東等地法院與工商聯建立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
案例1:重慶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全資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開發行2億股,募集資金29億元,是中國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營乘用車企業。力帆股份及其持有的10家全資子公司已形成了主營汽車、摩托車及發動機產銷的跨國性企業集團,曾十度入選中國企業500強,出口金額連續多年位居重慶市第一。然而,因汽車、摩托車行業深度轉型,同時受戰略投資虧損、內部管理不善等綜合因素影響,力帆系企業自2017年起逐漸陷入經營和債務危機,巨額金融債務違約、主要資產被抵押、質押,主營業務基本處于停滯狀態。2020年6月,債權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力帆股份實施重整。同年7月,債權人以力帆乘用車、力帆汽銷、力帆進出口、力帆摩發、力帆汽發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資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10家子公司實施重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對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請,并分別指定力帆系企業清算組為管理人。截至2020年評估基準日,力帆股份及十其家全資子公司資產評估總值為77.15億余元;截至2020年11月,債權人申報債權共計267.71億余元。在假定破產清算狀態下,力帆股份普通債權清償率為12.65%。
【裁判結果】
為維持企業營運價值,重慶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請后,決定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繼續營業,同時從2020年8月開始,指導管理人發布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經過嚴格審查,最終確定國有投資平臺重慶兩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營企業吉利邁捷投資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作為戰略投資人。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資人會議以及十家全資子公司債權人會議,均高票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慶五中院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2021年2月,重慶五中院作出裁定,確認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并終結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國內首家汽摩行業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通過司法重整,整體化解了企業危機,維護了6 萬余戶中小投資者、5700 余名職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產業鏈千余家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重慶五中院在該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發揮“府院”協調機制作用,創新采用“財務投資人+產業投資人”的模式引入戰略投資人,形成了推動企業重生的雙重“驅動力”,即:一方面,通過國有平臺公司和民營企業共同牽頭設立投資基金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重整,為企業發展給予資金支持;另一方面,通過行業龍頭企業導入新技術、新業態,將傳統的汽車、摩托車制造業務升級為智能新能源汽車產業新生態。經過司法重整,助力力帆股份產業轉型升級,推動了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之后,上海證券交易所撤銷了對力帆股份(601777)的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ST力帆”現已更名為“力帆科技”,截至今年8月27日,總市值280.35億元。力帆股份及十家子公司也都實現了扭虧為盈,全面實現了企業脫困重生。
【案件案號】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破193號
案例2:廣西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及53家關聯企業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立于2003 年的柳州正菱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正菱集團)是廣西第一家集汽車、發動機、機床三大主機制造于一體的民營企業,第一家擁有從旋窯水泥、商用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到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產業鏈的民營企業,也是一家能夠提供擔保、金融服務的跨區域發展、多元化經營的綜合性大型民營企業,曾兩度入選全國民營企業500強。然而,由于經營擴張過快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經營虧損,以2014年5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宣布對正菱集團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為標志,開始爆發嚴重債務危機。正菱集團與53家關聯公司陷入大量訴訟糾紛,涉債總額超過380億元,訴訟糾紛除了廣西,還涉及江蘇、福建、湖南等全國多個地區。由于訴訟糾紛,導致其資產全部被查封,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解決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柳州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了多種措施,但未取得預期效果。2018年,由于各方強烈要求,柳州市委、市政府建議由高級法院受理本案以便在全區范圍內統籌協調、整體把控,債務人與其債權人也達成共識請求由高級法院受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遂以該案屬于全區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裁定予以受理。
【裁判結果】
2018年12月,廣西高院裁定確認管理人將廣西金融投資集團城建發展有限公司為本案重整投資人。投資人共計投入36億元用以清償本案各類債務和費用,實現了重整費用、共益債務、建設工程債權、職工勞動債權、稅收債權以及1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權清償率100%。2019年1月,廣西高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重整程序,該司法重整案圓滿審結。
【典型意義】
正菱集團及53家關聯企業司法重整案,是全國首例由高級法院受理的54名關聯債務人實質合并重整案件。廣西高院僅用時6個多月,實現債權人會議高票贊成通過了相關重整計劃草案。目前,管理人已與投資方完成資產交接,投資方已按重整計劃草案約定時間支付了投資款。該案成功化解債務總額超過380億元,涉及不含勞動債權的債權人多達2039人,盤活破產企業資產價值約150億元,化解訴訟案件約 470件,涉案金額約77億元。取得了四方面突出成效:一是涉案 26家金融機構債權全額或高額清償,維護了地區金融安全;二是稅務債權全額清償,確保了國家稅收和稅源穩定;三是職工債權全額清償,保障了職工基本生存權,同時10萬元以下債權全額清償,確保了1922筆普通債權中每個債權人都有收獲;四是解決執行案件2300余件,為基本解決執行難提供新路徑;。
該案的典型意義有三:第一,充分保障各類債權人合法權益。為公平保障更多債權人利益,在保障抵押擔保債權人權益前提下,以12億元重整資金專門解決非擔保債權,使得破產重整費用、共益債務、建設工程債權、職工勞動債權、稅收債權以及10萬元以下的小額債權人均得到全額清償。第二,高質量審結、高效實踐了多個關聯公司實質合并重整的模式。為利于整合資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關聯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均向法院明確表示合并受理符合債權人整體利益并書面請求合并受理,廣西高院將54名債務人實質合并重整,僅用6個多月徹底解決了困擾五年多的社會問題,是實質合并重整的典型案例,具有較好的標桿示范意義。第三,盤活生產型企業和土地類資產,助力地方經濟增長。對具備基本盤活條件的生產型企業,通過廠房維修、升級改造等方式增加資產儲備價值,引入戰略投資者從根本“救活”企業。截至2020年12月,企業經營實現收入61550萬元。對重整項目資產中的土地類資產,積極引進國內知名房地產企業,打造品質樓盤,促成項目落地。同時積極配合政府對老舊城區的城市更新規劃,改善地塊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打造城市新風貌。
【案件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桂破1號
案例3:江蘇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基本案情】
剛松防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剛松公司)主營醫用無紡布制品、手術衣、手術洞巾、手術包、PM2.5口罩及工業和民用防護類產品,廠區配備10萬級無塵生產車間,產品遠銷海外,與世界500強企業有長期穩定合作。2018年,由于經營不善,加之為關聯企業提供擔保,導致剛松公司資金鏈斷裂、陷入債務危機,并于當年下半年停止生產經營。2019年12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剛松公司破產清算案。
【裁判結果】
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口罩等防護用品成為緊缺物資。剛松公司雖已停止生產經營一年多,但其具有醫用口罩的生產資質和生產所需的無塵車間。2020年春節期間,吳江區法院依托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積極主動與轄區政府溝通并進行實地調查,指導管理人以招募同業投資人的方式恢復經營。在轄區政府的協調下,剛松公司廠區恢復水電,剛松公司正式投入生產,日平均生產口罩7萬余只,均由屬地政府定向采購用于疫情防控,重整價值日益顯現。2020年4月,吳江區法院通過在線拍賣平臺以4880萬元的價格確定剛松公司重整投資人,普通債權清償率由清算狀態下的7%提升至24%。吳江區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剛松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2019年12月,剛松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前夕進入破產程序。2020年初,突如其來的疫情既對防疫物資提出了需求,也給主業生產防疫物資的剛松公司帶來了轉機。吳江區法院在已有投資人報價的情況下,借鑒“假馬”競標規則,創新適用“線下承諾出價+線上拍賣競價”確定重整投資人,兼顧了重整價值和重整效率?!凹亳R”競標規則系指由破產企業選擇一家有興趣的買受人設定最低競買價格,其他潛在競買人不能提出低于該價格的收購價。吳江區法院創造性地運用該規則,并借用破產審判信息化建設成果,采用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最大可能保障了破產企業的權益,同時也降低了破產成本,提升了工作效率。本案自受理重整申請至批準重整計劃僅用時17天,至最終網絡拍賣確定重整投資人也僅用時62天。剛松公司司法重整案的辦案思路和辦理結果生動詮釋了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主題。
【案件案號】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9破123號
案例4: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與山西梅園華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30日,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融信托)與山西梅園華盛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梅園華盛)(借款人)簽訂《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分期發放貸款4.1億元,貸款期限30個月,并就利息、罰息、違約金等進行了約定。2014年6月20日,梅園華盛與華融信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梅園華盛根據貸款發放進度分期支付財務顧問費用3405萬元。后因梅園華盛未能如期還款,華融信托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一審判令梅園華盛向華融信托支付借款本金3.893億元及利息,以及按日0.05%標準計算的違約金,按借款總額支付20%的違約金等。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因華融信托不能舉證證明其為梅園華盛提供了何種具體的財務顧問服務,應當認定其未提供。結合貸款實際發放和梅園華盛支付財務顧問費的時間,財務顧問費用分期支付之時,華融信托的貸款尚未發放完成,應當認定案涉3405萬元財務顧問費為預先收取的利息,并在計算欠款本金時予以扣除。另外,《信托貸款合同》約定了貸款期限的前24個月按12%計息,后6個月按14%計息,逾期貸款本金按貸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計收罰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按貸款日利率的150%按日計收復利;不按約定歸集資金的,按貸款本金余額的0.05%按日計收違約金(年化為18%),未及時償還全部借款的,還應另行支付已發放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加上作為“砍頭息”收取的財務顧問費用3405萬元約為貸款總額的8.3%,貸款人華融信托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調減。
【典型意義】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就是要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取締非法收入,切實降低實體企業的實際融資成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該案貸款人共計借出款項4.098億元,同時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在每次放款前均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砍頭息”,共計3405萬元,約為貸款總額的8.3%。二審法院因貸款人不能舉證證明其為借款人具體提供了何種財務顧問服務,故認定其實際未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將收取的高額財務顧問費用認定為以顧問費名義預先收取利息,在計算欠款本金時予以扣除。同時,原借款合同約定了非常復雜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的計算方式,給實體企業增加了沉重的違約負擔。二審依法予以調整,體現了人民法院秉持以人民為中心促進共同富裕的理念,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
【案件案號】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77號;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081號
案例5:江蘇鎮江市丹徒區寶堰鎮前隍村委會與鎮江山水灣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7年,經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鎮江山水灣生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山水灣公司)與該區前隍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多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協議,先期承包該村近900畝土地,計劃投資4.45億元用于特色農業生產開發。合同簽訂后,山水灣公司介紹已先后投入3億余元用于拆遷、道路、機耕道、土地整形、生態溝渠、日光溫室、苗木栽培等項目建設。后由于山水灣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山水灣公司自2015年起開始拖延支付土地流轉使用費。2016年度的土地承包使用費由前隍村村委會提供擔保,山水灣公司向他人借款后支付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發放給各農戶;2017年度土地承包使用費由山水灣公司向前隍村村委會借款70萬元向各農戶發放;2017年年底起,前隍村村委會又多次向山水灣公司催要2018年度的土地租金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所承租的近900畝土地。
【裁判結果】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山水灣公司違約,判令解除合同并返還土地。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山水灣公司在本案爭議發生前,已經取得了相關部門的項目規劃許可,并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用于項目建設。本案山水灣公司的違約并未根本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將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二審法院積極與前隍村村委會溝通,分析山水灣公司運營給村集體帶來的經濟利益,最終村委會同意就合同繼續履行與山水灣公司進行協商。之后,法院又積極聯系山水灣公司,提出改善經營的意見建議。經過多次耐心細致工作,最終村委會與山水灣公司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土地承包協議繼續履行,山水灣公司限期支付土地承包費。
【典型意義】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全局出發,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著眼,順應億萬農民對美好生活向往作出的重大決策。人民法院積極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精準對接脫貧地區司法需求,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投身鄉村振興,實現民營企業“萬企幫萬村”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階段“萬企興萬村”的有效銜接。本案山水灣公司開發項目包括田園綜合體、文旅、康養等,為附近村民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支付給村委會的租金增加了部分農戶收入,并帶動整個鄉村生態環境和基礎設施的改善。但由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遭遇交通事故等原因,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土地承包費,以致產生訴訟。二審法院鎮江中院從振興鄉村經濟出發,深入鄉村考察、積極組織雙方在庭外進行協商調解,為企業經營獻言獻策、解決后顧之憂,既化解了雙方之間的矛盾,又推動當地特色農業項目繼續推進。
【案件案號】一審: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2018)蘇1112民初1388號;二審: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11民終2551號
案例6:陜西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與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鶴壁國龍物流有限公司(簡稱國龍公司)與西安西電變壓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電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國龍公司向西電公司購買兩臺電力變壓器,單價749.5萬元,共計1499萬元,交貨時間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電公司向國龍公司發函稱:“恰逢國家重點工程1000KV、750KV可控電抗器也在近期交貨,造成了交貨期的沖突,由于以上與國家重點項目的沖突,加之我司生產能力的局限,造成貴司項目產品交貨時間推遲”。最終國龍公司確認實際交貨時間為2011年10月16日,實際遲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電公司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龍公司支付剩余貨款105.6萬元。經一、二審法院審理,該案支持了西電公司的訴請。國電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西電公司支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134.91萬元。
【裁判結果】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認為,西電公司主張其延遲交貨屬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該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蓮湖區法院判令西電公司支付國龍公司違約金134.91萬元。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駁回了西電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是民商事審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許因為市場主體的身份不同而區別對待。本案西電公司隸屬大型國有中央企業,國龍公司為河南省中小微民營企業。購銷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早在2011年,西電公司遲至2019年才訴請主張支付剩余貨款。該案獲得支持后,國龍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西電公司支付當年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對此,西電公司雖承認逾期交貨的事實,但抗辯主張其是因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導致本案合同延遲交貨。西電公司認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國家重點工程暨公共利益,屬于不可抗力,因此西電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法院認為,西電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應當根據其生產能力,按照訂單難易程度等科學合理地安排生產,其對于合同的正常履約應在合同簽訂時即有預見,出現不同訂單之間的時間沖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過其他市場經濟手段(如追加投入擴大產能、進行延期談判合理變更合同、支付違約金等方式)予以規避,而不能將市場經營風險等同于不可抗力進而試圖逃避違約責任。因此,法院認定西電公司遲延履行交貨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判決既保護中小微企業的合法利益,又引導企業尊重市場規則和合同約定,彰顯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堅持依法平等、全面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優化了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件案號】一審: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20)陜0104民初414號;二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終9472號;再審審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陜民申1670號。
案例7:北京易車互動廣告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新意互動數字技術有限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
【具體舉措】
北京易車互動廣告有限公司(簡稱易車公司)等因與北京新意互動數字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新意公司)合同糾紛案,向法院提出7871萬元訴前財產保全,要求新意公司支付42份廣告合同款。新意公司收到保全裁定書及起訴書后提出復議申請,稱涉案42份合同款項大部分已經支付。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訴前財產保全組織聽證,充分了解爭議焦點和雙方實際訴求,雖凍結了新意公司款項7871萬元,但經過法院充分釋明經營及法律風險,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在調解款項支付環節,出現了易車公司堅持先付款再解封而新意公司因大額資金被凍結無力籌措應付款項的僵局。海淀區法院根據新意公司支付情況,以566萬元為單元、共計14次逐筆解封,相應解封款逐筆支付至易車公司賬戶,前期保全資金順利轉化為和解款。
【典型意義】
司法實踐中,大額資金被凍結對企業生產經營會產生非常明顯的影響,特別是資金鏈脆弱的中小微民營企業,凍結大額資金有可能對被保全企業產生顛覆性的影響,造成原被告雙方兩敗俱傷。本案海淀區法院雖然也對大額資金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創新了“以保促調,滾動解封”的工作機制,暢通保全、調解、執行銜接機制,加速盤活執行資金、以細致及時的司法工作助力民營企業發展。其中,“滾動解封”既保障了債權人的權利,又給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喘息機會,有效解決了大標的額被執行人無流動資金還款與申請執行人不愿承擔先行解封風險的困境。
【案件案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7185號
案例8:浙江嘉興桐鄉法院上線“活查封”管理應用,實現動產保全“數智化”
【具體舉措】
浙江省嘉興市桐鄉市人民法院創新運用5G+AI+LBS+區塊鏈技術,實現動產“活查封”“數智化”。具體做法是,法院在保管場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取代傳統的封條查封,確保查封設備可正常使用,生產經營“不中斷”運行。同時,5G網絡實現了圖像、視頻的回傳和留存,法官在手機端即可查看動產狀態。監測區域內使用移動通信基站LBS定位技術,當設備位置發生改變時,系統即時發出預警,避免保全財產被惡意轉移。運用區塊鏈技術,對區域內的機器設備數量、位置、外觀進行圖像固化并上傳鏈接,將整個保全過程同步攝錄并上傳至“云上物證室”,確保保全數據可信任可追溯、保全行為規范可信。
【典型意義】
隨著智慧法院建設的深入推進,近年來各級法院越來越重視將技術創新與司法審判深度融合,善意文明執行,彰顯司法溫度。作為傳統執行手段之一,“活查封”的保全方式既保障了原告的訴訟權利,又保住了被告企業的造血功能,避免了因保全措施影響生產經營而加劇原、被告之間矛盾。但“活查封”也存在財產容易被轉移和價值貶損的弊端風險,實踐中法院使用“活查封”比較慎重。新的“數智化”動產“活查封”保全,相較于傳統的貼封條、派監管的動產保全方式,更為高效、可靠,對被保全企業的生產、商譽各方面影響更小?!盎畈榉狻边\用“數智化”手段,最大限度體現了執行善意,減少了保全查封對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
案例9:廣東廣州中院推行民商事案件先行判決,促進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兌現
【具體舉措】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2020年6月起試行先行判決機制。先行判決機制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為法律依據,先通過審查訴訟請求進行二次繁簡分流個案,對訴訟請求對應事實已查清且可獨立裁判的部分先行判決,當事人可在先行判決部分生效后向對應的法院先行申請執行。其他訴訟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實后,通過后續判決解決。法院在審理中要注意先行判決與后續判決的判決方向一致、內容完整。
【典型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從而確立了先行判決制度。但規定在實踐中較少運用,且即便法院作出了先行判決,是否允許對該部分先行判決申請執行,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認識。廣州中院活用先行判決機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提升了商事案件訴訟效率。且先行判決對于支持疫情防控常態化之下實體經濟恢復發展,助力中小企業渡過難關,保障民營經濟社會持續向穩向好蓬勃發展,促進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保障兌現,成效明顯。截至2021年7月21日,廣州中院作出先行判決的平均審理周期為57天,取得部分權利時間平均提速34.96%,單次最快提速達65.88%,先行判決金額共計8500萬余元。
案例10:北京、江蘇、浙江、廣東等地法院與工商聯建立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
【具體舉措】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年與江蘇省工商聯簽訂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協作機制的框架協議,持續加大商會商事調解工作推進力度,吸納更多的商事領域有經驗、有威望的商會領導、民營企業家參與商事調解,鼓勵各地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經費支持,拓寬商會組織調解經費來源,切實提高經費保障水平。
廣州互聯網法院推廣“楓橋E站”解紛站點,創新發展新時代在線訴源治理、多元解紛模式。推動企業建立結合企業自身特點的智能合約自動履行解決方案,探索建立將當事人的履約行為與本企業所設信用評價體系掛鉤的機制,完善互聯網訴源治理體系。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區工商聯橋梁紐帶作用,共同開展產權司法保護調研及法治宣傳,建立定期信息共享、案例通報及會商長效機制,暢通與民營企業家聯系渠道,推動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形成整體合力。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與區工商聯調委會組建優秀企業家在內的調解隊伍,入駐縣級社會矛盾調解中心,法院加強業務指導,通過平臺對接直接指導調解員開展線下調解,構建“線下調解+線上確認”工作新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務。
【典型意義】
工商聯所屬商會是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由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按照中共中央《關于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商會要繼續完善職能作用、創新經濟服務工作、強化守法誠信和社會責任,加大商會商事調解工作力度,是深化商會改革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典型案例選取了江蘇高院、廣州互聯網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浙江嘉興南湖區法院四個典型。
江蘇全省現已設立商會調解組織332個,聘用調解人員1528名,調解力量不斷壯大。全省各類商會調解組織共有效化解商事糾紛3757件,化解標的金額10.27億元。
廣州互聯網法院2021年在阿里巴巴、百度、騰訊等互聯網平臺之外,另在網易、字節跳動、唯品會、螞蟻金服等平臺增設“楓橋E站”4個,調解互聯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9236件。
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民營企業產權保護調解室已成功調解涉區工商聯所屬商會會員企業產權矛盾165件,平均調解時長28天。
2020年6月嘉興市南湖區工商聯調委會成立以來,共調處案件904件,調解成功574件,調解成功率63.4%,涉案標的近1.6億元,調解成功標的近1.5億元,為企業節約訴訟成本超過100萬元。
從高院、中院到基層法院,人民法院與工商聯建立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對促進矛盾糾紛化解、民營經濟保護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