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背對背”付款條款,甲方就可以不付錢了嗎?
事情經過
2020年8月,某貿易公司A和建筑公司B簽訂一份價值為2300萬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在B公司收到上家建設單位C公司付款后,向A公司支付相應貨款,如果C公司付款延期,B公司付款時間相應順延。
由于B公司因未能按約完成工程,未收到C公司的工程款。
《鋼材買賣合同》簽訂后,A公司根據B公司的指令供應鋼材,但在貨款結算時,卻僅收到部分貨款。當A公司索要剩余的441萬元貨款時,B公司以上家C公司尚未付款為由,拒絕了付款請求。
羅 毅
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
“甲方收到上家款項再支付下家貨款”這類約定在商事合同中并不鮮見,尤其是在工程供貨、連環買賣等合同中,俗稱“背靠背”付款條款。
司法實踐中,判斷“背靠背”付款條件是否成立,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對于前序合同價款未能及時支付,如果屬于后續合同出售的貨物或提供的工程、服務質量不合格等可歸責于后續出賣方的原因,或者后續買受方對此不存在過錯且未怠于行使對上家合同款項的債權,則后續買受方即付款義務方對于合同款項支付主張的抗辯應予支持。如果是后續買受方即付款義務方因自身過錯導致前序合同付款條件不成立的,或者前序合同已滿足付款條件而其怠于主張權利的,則應視為其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了后續合同付款條件的成立,則該條款不能成為其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
本案例中上家C公司未支付B建筑公司工程款的原因在于B公司未能按約完成工程,與A公司無關。A公司根據買賣合同約定完成供貨,如仍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條款履行,即B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再支付給A公司,必然會損害A公司的利益,對A公司顯失公平,故因B公司過錯導致前序合同付款條件不成就的情況下,該條款不能成為B公司拒付貨款的理由,B公司對A公司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
很多情況下,此類“背靠背”條款的締約雙方實際市場地位并不平等,往往甲方是處于優勢地位的大型企業,對供應商具有較大的選擇權,乙方多為相對弱勢的中小企業,為接到甲方的業務?!拔笕?,承擔了更大的付款風險。我們提醒,中小企業在簽約時要事先全面審查合同條款,審慎考量各類風險負擔條款對自身經營可能造成的影響,同時,大型企業在起草合同條款時也應公允合理,恪守誠信,不濫用“背靠背”條款導致合同秩序的破壞和利益的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