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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聯法律微講堂 | 第十一講: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一)——買賣合同

                    點擊數:7063   來源:維權處   發布時間:2024.03.06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應注意以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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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買賣的標的物要明確具體


                標的物是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焦點,合同雙方當事人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數量等詳細內容,防止因標的物約定不明確而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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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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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和檢驗期間


                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作為雙方判斷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同時要有明確的檢驗條款,包括檢驗期間、檢驗方式、檢驗步驟等。作為賣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檢驗期間,并要求買方在檢驗期間內提出書面的質量異議,沒有在約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出賣的產品數量和質量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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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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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標的物的風險防控


                在買賣過程中,由于不可歸因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如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會致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見性,當事人應通過對標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的約定將該風險降至最小化。


                首先,除雙方有特別約定外,《民法典》規定以“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分界點,即標的物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此對買方而言,賣方送貨的交貨方式使買方承擔最小風險;而對賣方而言,買方自提則會使賣方承擔最小風險。


                其次,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再次,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最后,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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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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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買方應審查標的物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對出賣的貨物享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保證交付給買受人的貨物不會被第三人主張權利。作為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前,應審查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是否享有合法的處分權,防止標的物交付后,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產生糾紛。如果因出賣人未取得貨物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而出現糾紛,此時買賣合同仍然有效,買受人可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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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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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買方應及時驗貨


                買方在購進貨物時,應及時進行驗收,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盡快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明確提出異議,以免因拖延而喪失索賠權。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間內通知出賣人。除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外,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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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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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賣方應注意在合同中對價款結算進行約定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款數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這有利于保護賣方的權利。對于賣方而言,先行收取全部價款再交付貨物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如果約定分期付款,應明確約定各期付款期限、延期付款違約金,并約定延期一定期限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當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后,即使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出賣人也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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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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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賣方可以通過所有權保留條款保障權利


                買賣合同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如果標的物交付后,價款尚未支付完畢,而買方債務較多,賣方的風險將大大增加。賣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交付后所有權保留條款以防范風險,即約定買受人未履行完畢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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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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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賣方應保存交付貨物的證據


                買賣合同中交付貨物時,送貨單經常由對方的業務員或者經理等人員進行簽收。如果產生糾紛,而賣方無法證實該簽收人員身份時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賣方送貨時,一定要求對方加蓋公章,如果每次加蓋公章不方便,也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或幾個指定人員收貨,賣方交貨時直接交由合同中約定的指定工作人員簽收,可以有效證實貨物的交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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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存在持續買賣合同關系的雙方應定期對賬結算


                存在持續買賣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應定期進行對賬,并在對賬單和結算憑證上加蓋公章。在確定付款方式時,無論是付款方還是收款方,除了金額較小的交易外,應通過銀行轉賬進行結算,盡量避免采用現金結算的方式。


                (遂寧市檢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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