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按約定完成工作的一方稱為承攬人,其相對方稱為定作人。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在承攬合同中應注意以下法律風險點:
(1)質量條款要明確具體
加工承攬業務中如果質量約定不清或只是通過口頭約定,一旦雙方產生糾紛,對于質量標準就會各持己見,因此對質量標準一定要約定明確。如果質量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構造有異議而產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2)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
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還是承攬方提供,均要約定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在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入庫。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攬方應該增強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關于留置權的問題
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可以通過行使對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來實現權利。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而帶來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承攬方應注意定作方的任意解除權和變更權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有權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也有權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承擔。承攬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合理預見上述任意解除權和變更承攬要求帶來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設備組織加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定作方要及時審議、調整承攬方提出的問題
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進行認真審議。在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否則,可能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停工、設備租賃、生產線閑置等相關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遂寧市檢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