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關于技術成果的權屬
區分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對職務技術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利益分配,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否則容易產生爭議。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2)慎重審查相關術語
行業術語、技術術語在技術合同中尤為重要,如果不規范使用極易引發糾紛。比如“獨家許可使用”,究竟是“獨占許可使用”還是“排他許可使用”,不同的解讀意味著不同的權利范圍,因用語不規范導致對合同內容理解產生歧義,進而形成糾紛,是常見的法律風險。
(3)不得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權利
合同內容涉及利用現有技術或在現有技術基礎上進行后續研發時,應對現有技術的權屬進行核查。如果現有技術是第三人享有的知識產權,則該項現有技術不能自由實施,需要經過許可。但實踐中,部分企業不加區別地利用現有技術進行開發,最終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續研發的技術成果歸屬也應明確約定,避免產生糾紛。
(4)關于技術合同效力的認定
除合同一般無效事由外,技術合同效力還有特別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另外,技術轉讓合同中,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的轉讓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條 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5)技術合同中的欺詐行為
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6)技術糾錯和調整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在技術上發生的能夠及時糾正的差錯,或者為適應情況變化所作的必要技術調整,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認為是違約行為,因此發生的額外費用應自行承擔。但因未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7)技術成果或服務與約定不符的處理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為提供技術成果或者咨詢服務而交付的技術載體和內容等與約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不按時更正、補充的和因更正、補充有關技術載體和內容等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增加額外負擔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一方所作技術改進,使合同的履行產生了比原合同更為積極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遂寧市檢察院供稿)